其五,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2.司法便民措施广泛采用,降低了诉讼成本。司法过程的价值在于提供一个隔离、冷却、中性化的机制,将社会矛盾过滤为法律争议,由专业、独立的司法程序解决。
另一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表达自由,应该得到更为坚实的保障,它们既是公民表达多样化诉求的个人方式,也是向政治过程传导必要信息的公共机制,缺少这一机制,国家机关就难以正常运转,公共政策将背离民意,健康的市民社会也难以发育成长。五、法官太少? 案多人少及其反映的法院负担沉重,不只是由案件量的绝对增多造成的,必须考虑到案件审判的实际负荷、法院内部的结构性原因,以及在案件增加型负担之外的功能增加型负担等诸多因素。正像英国学者理查德•贝勒梅(Richard Bellamy)所说的,权利是属于政治环境的,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机制问题。工会作用受到限制,并不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的统计,实际上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还要多。
案多人少通常被归结为四个原因:1.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使纠纷更多地以诉讼方式解决。因此,现有的以增加法院人财物供给和改善法院内部管理方式为方向的改革,可能是相当不足的,它只是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已建成案件程序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以及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
此外,保密时限完成或者保密事由消失,应当及时解封信息。[22]由于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发布方式以及开通的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的信息并不限于案件信息,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事务信息、工作部署、重大政策等,如2014年8月,重庆检察微信公众平台和手机微官网开通,设立举报申诉、案件查询、律师预约、检务指南、人民监督之窗等栏目。原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3期(12月上)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检察机关 监督机制 。《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反馈机制纳入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之中。
(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公开。就同一省而言,点开广东省区域内的检察院,可以发现仅发布1条案件信息的检察院不在少数,比如韶关市检察院,珠海市检察院,东莞市检察院等,更不乏没有在重要案件信息平台上发布任何消息的检察院。
[7]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具体实施办法》首次提出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公开,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三)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监督与救济困难 检察机关在决定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是否应发布以及发布内容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权力的不当行使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如2014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诉,而4个月后的9月18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才在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这条案件信息。
[27] 高一飞等:《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227页。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信息的封闭导致公众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不信任,一个看似很平常的事件发生后,经过网络的发酵,网络各方的推动,短时间内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舆论事件。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成为电子检务公开的主要阵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是其主要目的之一。
在《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我国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所谓公众人物犯罪、严重犯罪 案件之外独创了一个新名词,即重要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其信息倍受关注,人民有知情的期待和要求,应当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是检察工作主动适应司法民主化和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对检察权运作的外部制约、实现群众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10]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紧盯社会热点事件。此处的数量增加并不单指时间上的延续,同时也指时间上的回溯。
但检察机关要认识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上级检察机关还可把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的质量、时效、范围与深度纳入检察院绩效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核,根据具体情况对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数量少、错误多、错项严重的检察院进行通报、问责。[21]部分检察官微博微信拥有大批听众,有很大影响力,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明的腾讯微博@检察官阿明拥有听众491233人(数据截至2015年8月4日)。[27] (三)建立监督与救济互补的双重保障机制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监督检察院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活动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检务公开只是通过检察机关自己的文件进行规范,检察机关也并未明确对不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不完全真实信息、拒绝发布对不该保密的信息的具体惩处和救济措施。(二)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方式 根据2014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以及2014年10月出台的《信息公开工作规定》[17],如今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是两种方式的结合,即互联网发布方式+传统发布方式进行发布,即以互联网发布方式为主,传统发布方式为辅。检务活动是按程序进行的动态活动,重要案件的办理是具有一定流程的。
[25]所以从救济与制裁无力的角度讲,需求也无法得到保障。四是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比如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重点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16]等。
而一案件信息部分保密,不代表对案件整体进行保密。群众关注检察机关追究、惩治犯罪分子的同时,有另一种原因:没有人能断言自己、亲人朋友不犯罪或者不成为犯罪嫌疑人,今日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所遭受的很有可能发生在自己或者身边亲朋身上。
[8]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将权力授予个人或机关行使,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公仆是如何行使权力的,对此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在案件信息发布前,检察机关应根据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的需要,由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人员对受众的心理及需求进行收集、分析,充分了解公众想知道什么案件信息、想知道案件的哪些信息、想怎样知道案件信息,只要对民意进行舆情分析、研判、引导,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件信息发布,才能真正达到案件信息发布目的。
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是保障公民司法信息知情权的需要、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监督的需要。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后,也应对发布效果的相关情况、媒体及公众对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方式、发布内容、发布口径等的意见进行收集、分析,让媒体及公众的对案件信息发布的反馈意见能够顺利流向检察机关。最高检官方微信中的权威发布与正义网的新闻中心相衔接,发布新闻中心中的重要案件信息,如7月31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杨卫泽立案调查、7月31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仇和立案调查,但是最高检官方微信权威发布以及正义网新闻中心发布的要案信息都没有开放评论。由此可以看出,早期的检务公开方式比较简单,只包括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发布、展示和告知三种方式。
四、检察机关重要案件发布制度的完善 在论及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时,必须重提检务公开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随着社会发展,包括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发布方式是重要案件信息的主要发布方式、是全面公开。
检察机关如若无法了解民众对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乃至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态度,也就难以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促进检务公开及加强民意沟通。但是截至2015年3月15日,重要案件信息平台上仅能检索到有关季建业、廖少华、陈安众、陈铁新、韩先聪、金道铭、孙兆学的信息。
[18] 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 118页。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如果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只是检察机关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案件信息发布仅是一种自觉行为,而不是法定责任,更没有救济机制时,公民对检务信息的知情权就难以落实。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2015年3月13日发布了2014年度打了大老虎28只(打虎时间按立案侦查时间)、14日发布了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错案五大典型案例。如果说《检务公开决定》给了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可能性,那么《具体实施办法》就给了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可行性。
[28] 王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1期,第26页。从范围的规定模式来看,这是一种许可性的列举式规定。
[10] 数据来源于《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2015年6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中通报了七起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典型案件。
1999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3]确立的通报制度又对《具体实施办法》的第三条予以重申,并要求各省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通报检察工作的情况。虽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但并没有提及相应的违背规定时的惩罚与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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